(2015)裕非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凤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裕非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宏,主任。被执行人郭凤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卫医罚字(2014)第K-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接社会群众举报对郭凤华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郭凤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针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卫生行政执法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现场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把现场发现的药品等进行证据保存,对该诊所张贴取缔公告,予以取缔。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石卫医罚字(2014)第K-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贰仟元整;2、没收非法所得肆拾元整;3、没收药品一箱(详见物品清单)。责令其将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现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第1、2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处罚卷宗的复印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据此申请执行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石卫医罚字(2014)第K-26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第1、2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石卫医罚字(2014)第K-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利军审判员 宋 玮审判员 孔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