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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二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晶诉被告万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649号原告王晶。被告万小霞。原告王晶与被告万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陶乃香介绍认识。2014年8月22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天在被告家附近自己车上将3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1月14日和2015年6月25日,被告均以购买理财需要资金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和30000元,原告均在被告家附近将现金出具,口头约定月息均为2分。三笔借款本金共计80000元,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利息付至2015年1、2月份,第二笔借款仅支付一个月利息,本金分文未还。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讨无果,后来电话不通,再后来上门催讨,被告丈夫说欠了很多钱,已经跑了,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万小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举证:借条原件三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2015年1月14日和2015年6月25日分三次共借给被告8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万小霞未进行质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小霞于2014年8月22日、2015年1月14日和2015年6月25日分别向原告王晶出具30000元、20000元、30000元的借条,三笔共计80000元,借条中均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条在民间借贷中是当事人设立借款合同关系的书面凭证,系具有直接证据功能的债权凭证,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被告万小霞向原告王晶借款并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在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万小霞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王晶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万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吴水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