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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与杨荣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杨荣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1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红旗中路1号。负责人:梁少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柯之华、郭明,该行职员。被告:杨荣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诉被告杨荣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荣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