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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宇云与蔡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宇云,蔡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丁宇云,女,回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蔡瑞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丁宇云与蔡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宇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8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蔡瑞军给付申请人12500元(累计给付28500元),剩余40000元债权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直至执行完毕。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执行完毕,故可终结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927元,依法予以减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