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行终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蔡鹏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1号。法定代表人梅继军,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益华,该分局法制大队副队长。上诉人蔡鹏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以下简称亭湖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在盐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鹏,被上诉人亭湖公安局的负责人葛福春、委托代理人陈益华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 村代理审判员 周 和代理审判员 施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