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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6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孔翔立与徐利、蒋秋容、杨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翔立,徐利,蒋秋容,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25-1号申请执行人孔翔立,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徐利,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蒋秋容,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宁,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人徐利、蒋秋容、杨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利、蒋秋容、杨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秋容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被执行人徐利、蒋秋容位于大武口区***号及地下室(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被执行人徐利位于大武口区***号(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被执行人杨宁位于大武口区***号地下室(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四套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