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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卫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赵某某,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卢氏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卫某某,女,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芮瑜,卢氏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