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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林与王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王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李林。委托代理人:翟鹏,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文化北路40号。负责人:黄诗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航,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对被告王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霞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