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春洪与曲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洪,曲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272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洪,男。委托代理人:刁丕勋,系大连庄河市栗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曲在成,男。申请执行人王春洪与被执行人曲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春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8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庄执字第0272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曲在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庄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