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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于洋、王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7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罗宇英。委托代理人:王春海、刘希华,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风亮。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上诉人王娜、于洋、于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