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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3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詹三珠、詹艳娟与詹艳娟、卓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三珠,詹艳娟,卓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484-2号原告:詹三珠。委托代理人:黄德城、许益龙。被告:詹艳娟。被告:卓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三珠与被告詹艳娟、卓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詹三珠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