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增孟、陈秋红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龙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孟,陈秋红,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龙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重字第5号原告:王增孟。原告:陈秋红。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寿、肖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王忠秀,镇长。委托代理人:杨乃柱、余乃盛,均系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薛继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孟、陈秋红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龙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孟、陈秋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增孟、陈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72元,减半收取13436元,由王增孟、陈秋红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人民陪审员 张守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