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潘能海、潘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潘能海,潘能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990号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引育种中心测试大楼主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晓梅,该公司职员。被告潘能海,男,汉族。被告潘能志,男,汉族。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能海、被告潘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714.50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