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康国忠与庄海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国忠,庄海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783号原告康国忠,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庄海昆,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康国忠与被告庄海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国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国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