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尤矢勇与王全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矢勇,王全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415号申请执行人:尤矢勇,男,汉族,1944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被执行人:王全洪,女,汉族,1952年12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尤矢勇与被执行人王全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全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尤矢勇支付赔偿款37964.64元、案件一审受理费643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全洪银行存款39411.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志 宏执行款项计算方式赔偿款本金37964.64+一审诉讼费643=38607.64加倍延迟利息=38607.64*0.000175*48天(2015年9月8日截算至2015年10月26日)=324.30执行费480以上3项合计39411.94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