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广联铁建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被告福州广联铁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广联铁建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