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96-1号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高柳镇天桥宋工业园。被告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住东营广饶县稻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16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昊林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