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其松与被告西藏人和实业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松,西藏人和实业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李其松,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外来经商人员,现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冯西博,西藏金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人和实业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法定代表人方园兴,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云,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系该公司总经办员工,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委托代理人陈忠云,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松与被告西藏人和实业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李其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其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李其松负担。审 判 长 宋筱芳代理审判员 杨 雯代理审判员 陈金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卓 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