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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9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双明与郑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明,郑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23-2号申请执行人赵双明,男,农民。被执行人郑喜平,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0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喜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赵双明偿还3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7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喜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喜平在***分行营业部处(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