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甘智诚与黄成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智诚,黄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75号申请人甘智诚。被申请人黄成君。申请人甘智诚与被申请人黄成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成君名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中行百色分行)2幢1单元537号房产、查封田林旺盛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桂L×××××、桂L×××××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两车办理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黄成君),并以百色市右江区解放街68号A栋1单元301号房产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甘智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成君名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中行百色分行)2幢1单元537号房产;二、查封田林旺盛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桂L×××××、桂L×××××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以上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