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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舒满胜与沈伯同、刘惟涛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满胜,沈伯同、刘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舒满胜被执行人沈伯同、刘惟涛舒满胜与沈伯同、刘惟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伯同(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建设银行洪山支行28×××35账户的存款¥33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