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唐永彬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永彬,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永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龚大斌。上诉人重庆华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三十日的住所地在南岸区,应有南岸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渝北区法院已裁定受理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