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铅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办案风险预测与案件异常情况说明是否经过法律文书纠错系统纠错承办人呈报意见庭长 审批意见送印前过滤意见院领导签批意见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铅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朱某,银行职员。被告许某甲,无业。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甲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14年被告因隐瞒原告在外欠下高额债务,2014年9月2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许某乙。离婚后,被告辞去工作外出,一直下落不明,婚生儿子许某丙,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1、判令婚生儿子许某丁;2、被告依法承担儿子许某戊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许某戊的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无异)及许某戊常住人口信息表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许某戊由被告抚养;3、横峰县兴安街道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对原告邻居赵玉珍进行询问,证实原、被告离婚后,儿子许某戊一直与原告朱某共同生活。被告许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戊,2014年9月2日原、被告在江西省横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许某戊由被告抚养,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辞职外出务工,现一直下落不明,对儿子许某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儿子许某戊一直随原告朱某共同生活。另查明,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峰支行工作。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虽然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儿子许某己,随被告共同生活,但双方离婚后,被告一直外出务工,对儿子许某戊未尽抚养义务,儿子许某戊一直跟随原告朱某共同生活。原告在横峰县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有稳定的住所,且儿子许某戊只有三周岁,年龄尚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儿子许某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儿子许某戊变更由原告朱某抚养,被告许某甲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儿子许某戊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许某甲对儿子许某戊享有探视权;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仇明卿代理审判员童云英人民陪审员张小琴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徐冬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