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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超龙与黄学平、熊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龙,黄学平,熊梦华,熊爱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500号原告:朱超龙,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黄学平,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梦华,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爱辉,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超龙诉被告黄学平、熊梦华、熊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超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超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依法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朱超龙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娟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