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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肥城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肥城信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负责人:袁诚,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兆有,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信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圣侠,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