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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茹金燕与俞乐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金燕,俞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1151号申请执行人:茹金燕,女,汉族,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俞乐,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申请执行人茹金燕与被执行人俞乐诈骗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相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茹金燕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俞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询问茹金燕亦无法提供俞乐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2)相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