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张小明、张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张小明,张楠,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李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被执行人张小明。被执行人张楠。被执行人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三区(藕渠渠中村)。法定代表人张景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小明、张楠、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张小明、张楠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10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97006.97元,自2014年10月17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小明、张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5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4259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50元,被执行人张小明、张楠共同负担74209元,被执行人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小明、张楠共同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723715.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雨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