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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彩霞诉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田妍妍、王林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霞,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田妍妍,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赵彩霞,女,汉族,1963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妍妍,女,汉族,1968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田妍妍、王林的银行存款312324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振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