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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向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向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村胡世垭组,身份证号430821199105157714。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三林,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零溪镇拣花村24组,身份证号430821199210217723。委托代理人戴秋桂,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强军人民陪审员  李西财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