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范俊明与黄美云、颜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41号申请人范俊明,男,汉族。被申请人黄美云,女,汉族。被申请人颜文华,男,汉族。申请人范俊明因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范俊明已向本院以其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122号的住宅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俊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美云、颜文华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申请人范俊明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122号的住宅1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