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存、金红涛诉石金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李存,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金红涛,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河南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金前,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天泰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金红涛诉被告石金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向原告还款,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金红涛撤回对被告石金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李存、金红涛负担。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胡永飞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