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6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吕仁全与李磊、青岛金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仁全,李磊,青岛金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276号原告吕仁全。被告李磊。被告青岛金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金口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35号。原告诉称,2015年3月25日,被告李磊驾驶鲁B号货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