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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齐玉龙与康会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齐玉龙,男,生于1997年3月15日。法定代理人:齐杨军,男,生于1967年4月16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1号。负责人:李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晟罡,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齐玉龙与康会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齐玉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53641.61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判决书中第一、二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涛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