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练某、罗某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331号原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练某(绰号“福古”),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7年2月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0年10月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逮捕,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钟某(绰号“春古”),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逮捕,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练某、罗某、钟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练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练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练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练某撤回上诉。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武 平代理审判员 詹 文 富代理审判员 陈 瑜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桂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