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雷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雷小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22号原告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桐坪居委五组。被告雷小庆,男,生于1983年,土家族,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雷小庆在原告处购私家小车一辆,车价款168000元,购车时向原告支付车款34000元,尚欠134000元,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故���原告为维护己之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雷小庆的地址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全部退还给原告重庆市奥尔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小清代理审判员  敬也丁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