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白兰芬与杨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兰芬,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白兰芬,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执行人白兰芬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斌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江中路110号1栋***单元9层903号(权0379***)房屋一套,已被本院(2015)成华民保字120号保全查封,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