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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虞霞菲、王爱玲与王爱玲、何悟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霞菲,王爱玲,何悟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398号原告虞霞菲。委托代理人吴士虎、成俊颁,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玲。被告何悟灯。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霞菲诉被告王爱玲、何悟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转成普通程序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虞霞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虞霞菲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