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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汪海滨与芹勇全、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石狮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住所地石狮市石泉路217号石狮长途车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411号原告,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住所地石狮市石泉路217号石狮长途车站。代表人林文金,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镇崇德路国家安全局新楼1-7层。代表人吴紫芳,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滨与被告芹勇全、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石狮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滨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海滨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