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古田县林业局与卓维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田县林业局,卓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执审字第28号申请人古田县林业局,住所地古田县城东614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邱维坚,局长。被执行人卓维刚,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人古田县林业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业行政处罚恢复林地原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林业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古林罚(2015)00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卓维刚于2013年3月份,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钩机在古田县平湖镇富达村6大班1小班“旺垱洋仙殿岗”山场钩挖林地,用于建食用菌厂房,共占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903平方米(折8.85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途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卓维刚在2015年5月4日前恢复古田县平湖镇富达村6大班1小班“旺垱洋仙殿岗”山场林地原状;2、并处罚款8854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林业局作出的古林罚(2015)00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9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古田县林业局于2015年6月12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林业局作出的古林罚(2015)00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卓维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林业局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古林罚(2015)00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强制执行(2015)00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第一项恢复林地原状,由申请人古田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