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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懿玉、高骏与姚艳、顾家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懿玉,高骏,姚艳,顾家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何懿玉。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骏。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艳。委托代理人顾家椽。被告顾家椽。原告何懿玉、高骏诉被告姚艳、顾家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利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骏及原告何懿玉、高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艳、顾家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懿玉、高骏诉称:1、判令被告1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20941.36(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5年1月15日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艳未作答辩。被告顾家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姚艳因之前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后向原告何懿玉、高骏出具欠款协议一份,载明:“欠款协议甲方:何懿玉、高骏乙方:姚艳甲方自2014.12.15起,借款给乙方人民币20万元整,帮助其资金周转,乙方将身份证复印一份交给甲方。乙方于2015年1月15日还款,利息到期为8万元,总计还款28万元整。若乙方还款不出愿意将房屋抵押(地址为龙腾小区12幢408室)2014年12月21日,据乙方所说,乙方目前房产证没有,在2015年1月15日拿到房产证,若未按期限内归还甲方28万元,乙方提供甲方房产证,去做房产公证给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甲方资金的安全,协议期内由乙方提供担保人一名,如到期后乙方无法将资金还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其担保人提前为其垫付欠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约定:1、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它用,协议到期甲方必须归还乙方身份证复印件。2、协议到期时,乙方必须偿还上述所有欠款及利息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诉讼。3、协议期内乙方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由其亲笔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为)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人。甲方签字何懿玉、高骏2014.12.21乙方签字姚艳14.12.21。担保人顾家椽××”。因被告未按期付款,催讨过程中,2015年1月31日,被告姚艳出具原告还款说明一份,内容为“兹向何懿玉女士临时借款,原定于2015年1月31日到期,但由于种种原因,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至2015年2月9日(公历)归还,并增加利息壹万元,到期本息全部归还。特此说明说明人姚艳顾家椽2015.1.31”。现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欠款协议、情况说明、银行对帐单、录音记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姚艳至2012年12月21日结欠原告何懿玉、高骏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欠款协议为证。现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延期后还是未能按期归还,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姚艳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以本金20万元为标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保证责任,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对顾家椽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顾家椽作为担保人,应对姚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何懿玉、高骏要求顾家椽对姚艳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艳、顾家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艳归还原告何懿玉、高骏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以本金20万为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从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顾家椽对被告姚艳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7元,由被告姚艳、顾家椽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