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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保贵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1330号罪犯韩保贵,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2)新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韩保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二、违法所得48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2013年4月19日入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保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利用担任驻马店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驻马店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工程及承建110办公楼的建筑公司等人员现金224.6万元。被告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48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被告人身为驻马店市公安局副局长,明知郑某二人户籍迁移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仍授意相关公安干警为该户籍办理注销、重新迁入、迁出等手续。罪犯韩保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保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保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审 判 员  韩 洋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