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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裴文玉与郭旭、许莉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文玉,郭旭,许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364-1号原告裴文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裴东,男,汉族,系原告裴文玉之次子。被告郭旭,男,汉族,土管局职工。被告许莉萍,女,汉族,系郭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文玉与被告郭旭、许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了(2015)冠民初字第13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二被告郭旭及许莉萍名下的财产20万元。现原告已撤回了诉讼,本院已作出了撤诉裁定书。现被告郭旭申请解除对郭旭名下的工资20万元的冻结,被告许莉萍申请解除对许莉萍名下的工资20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旭的工资2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许莉萍的工资20万元的冻结。助理审判员  蔡朝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