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诉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蒋朋与宁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朋,宁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诉保字第0029号申请人蒋朋。委托代理人蒋洋洋。被申请人宁宗平。申请人蒋朋与被申请人宁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宗平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宗平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马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姜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