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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戚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26号抗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戚某,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戚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两把予以没收。抗诉机关认为原判没有认定被告人戚某构成抢劫罪,仅构成盗窃罪,属于定罪错误,造成罪刑不相适应,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灿明审 判 员  陈伟扬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绍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