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校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333号原告校某某,女,2015年10月10日死亡。被告秦某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校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校某某已于2015年10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尚玉拴审 判 员 贺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