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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校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333号原告校某某,女,2015年10月10日死亡。被告秦某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校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校某某已于2015年10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尚玉拴审 判 员  贺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