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国勇诉赵辉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888号原告王×,男,1980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泰斌,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宏,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惠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泰斌、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以下均简称姓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双方通过朋友介绍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6月16日生有一子王×1。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好,因王×在外经商,和家里交流较少,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最近几年双方交流很少,赵×只是向王×要钱,双方见面就吵架,现在分居快三年了,王×在其经营的工厂居住,赵×住家里。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无共同财产需分割;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住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辩称,赵×不同意与王×离婚,请法院驳回王×的诉讼请求。2003年6月双方经人相识,系自由恋爱,结婚、生子情况属实。双方没有实际分居,王×在外经商,住在工厂,赵×住在家里。夫妻在一起有摩擦是比较正常的,赵×是比较持家的人,王×经商期间,家庭琐事开支都是赵×承担。赵×和公公婆婆关系挺好,但生活中会有磕磕碰碰,有摩擦都会说开,不会记仇。经审理查明,王×与赵×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6月16日生有一子王×1。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经过了自由恋爱,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