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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知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张红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湖市凯悦达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知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