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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威与被执行人张汉士、陈立家、曹吉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张汉士,陈立家,曹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王威,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肖寨门镇妈妈街村。被执行人:张汉士,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辽中镇曹家屯村。被执行人:陈立家,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辽中镇北一路。被执行人:曹吉鹏,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辽中镇曹家屯村。申请人王威与被执行人张汉士、陈立家、曹吉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初字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初字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 于 泳执行员 :喜恒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相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