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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蒋小林与戚长俊、宋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林,戚长俊,宋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647号原告蒋小林。被告戚长俊。被告宋亚兵。原告蒋小林与被告戚长俊、宋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长俊、宋亚兵经本院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小林诉称,被告宋亚兵因经营超市需要于2014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款由被告戚长俊提供连带担保,此后被告仅偿还借款31000元,余款至今未能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99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戚长俊未答辩。被告宋亚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宋亚兵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蒋小林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今借人:宋亚兵,王秀平,2014.11.28,担保人:戚长俊,2014.11.28,定于28号归还”。该借条上还加盖了兴化市安丰镇雅宾新合作常客隆百惠超市加盟店的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宋亚兵偿还了31000元,余款至今未能偿还,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借条1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宋亚兵向原告借款130000元,被告戚长俊提供担保,有被告宋亚兵出具的借条1份为凭,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宋亚兵未能及时偿还全部借款,被告戚长俊未能承担担保责任,两被告应负本起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自认被告宋亚兵已偿还31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应当予以扣减,故两被告应当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0元。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宋亚兵、戚长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亚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小林人民币99000元及利息(以99000元本金,从2014年12月29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戚长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戚长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直接向被告宋亚兵追偿。案件受理费22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76元,由被告负担。其中,公告费600元原告已垫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276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长  刘加防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