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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宋某萍诉郝某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萍,郝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宋某萍,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李家沟村村民,现住本县城畅青苑小区1号楼504室。被告郝某生,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段纯镇常青村村民,现住本县城畅青苑小区1号楼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萍诉被告郝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萍负担。审判员  张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凤莲 百度搜索“”